《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它证明新生儿出生时自然状态及血亲关系,是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新生儿获得国籍、接受医疗保健服务的依据和凭证,新生儿入托入学、参军、就业、出国等相关事项需要提供,此证作为“人生第一证”在孩子一生中发挥重要作用。 办理所需材料: 1.新生儿学名(确定后不能更改) 2.新生儿父母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 4.如办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并按手印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注:父亲也为受托人
注意事项: 1.请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给新生儿起好姓名,确定不再更改后再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一旦办理完毕,新生儿姓名将不能更改。目前新生儿姓名如有“生僻字”将不能落户。名字除姓氏外,应使用国务院最新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可在起名前关注“济南公安”微信公众号(jinanpolice)e警通→ 全部 → 户政服务→ 新生儿取名指引。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新生儿母亲亲自填写并按手印。 3.请于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携带所需资料到南院区门诊楼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办理。 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完毕,正、副页切勿私自撕切,请尽快到公安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副页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保存,正页由当事人终生保管,保管过程中严禁乱涂乱画、不得放于塑料档案袋内、不得塑封压膜,以免造成字迹模糊导致影响使用。 5.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6.咨询电话:7627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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